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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移民法律服务中心 服务范围 

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-EB5或可称为第五类商业移民签证(亦可称为美国EB-5投资移民)。美国EB5投资移民不要求商业背景,但名下资产必须为合法取得,美国EB-5投资移民的法律是于1990年生效实施,每年给予1万个具有永久居留权的移民名额。

基本条件

  1. 主申请人没有年龄限制,可包含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。

  2. 投资至少80万美元或105万美元。

  3. 需证明资金来源合法:资金来源可以是薪资收入、不动产贷款、保单贷款、基金赎回、股票买卖、财产继承、亲属赠与等;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。申请人应提供文件证明所获得的资金均属合法。

  4. 申请人在取得移民签证后,可赴美报到,并取得临时绿卡。21个月后可向美国移民局申请解条件,换取正式绿卡。

  5. 申请人及其眷属最快可在移民报到5年后(每年居住6个月以上)申请入籍成为美国公民。

 

必须履行的商业义务

投入至少美金80万美元或105万美元以上于美国的商业性企业中。目前有两种投资形式,可以择一进行:

A. 申请人必须创立一个商业性企业,所谓新的商业性企业,包括下列三种:

  1. 1990年11月29日后创设的全新生意;

  2. 收买陷于困境的企业,加以整顿或重组,并保留原有员工;

  3. 买卖已存在的生意,并加以扩充。

 

B. 申请人投资于合格的区域中心方案:在目标就业区 (TEA)内,其投资金额为80万美元。TEA由美国移民局认定,是指:

  1. 高失业率地区:失业率高于全国失业率1.5倍以上的区域。

  2. 乡村地区:大都会统计区 (MSA)或2万人以上的城镇以外的区域。

  3. 区域中心合格投资架构可以选择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。

 

经营企业的必要条件

  1. 创造10个以上工作机会:至少聘用10名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全职员工。

  2. 员工指提供劳务而换取薪水的人,承揽人不包括在内。

  3. 所谓全职,指一星期工作35小时以上。若同一职位由两人共同负责,而达上列时数标准,也可算为一个全职员工。合格的受雇人,包括美国公民、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,及有合法工作许可的外国人。

  4. 10名全职员工,申请人可以先提出计划,承诺会在两年之内陆续雇用至少10名,并不是在企业成立时即须雇佣。

  •  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在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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